營造工
應備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
- 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 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內勞工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一人。
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在三年六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招募。
應備文件:
- 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 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 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國內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聘雇費用
項目 |
營造工 |
薪資 | 26,400/月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健保費 | 約 1,286/月 |
勞保費 | 約 2,033/月 |
加班費 | (依實際加班時數)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31,719(未含加班費) |
※112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6,400元。
※112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