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6.29 職災勞工輔助設施 雇主可先申請、後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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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18:02 經濟日報/ 記者 歐芯萌/即時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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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9日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新增雇主在購置職災勞工輔助設施前,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定補助條件後,再進行購置,透過「先申請、後購置」的新措施,增加雇主購置輔助設施意願。 職安署表示,依現行規定,雇主須於提供職災勞工必要輔助設施後,始得提出補助申請。然而,部分事業單位因無法事先確認購置之輔助設施是否符合補助標準,擔心投入經費後無法獲得補助,進而影響購置或申請補助的意願,也可能延誤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時程。 因應實務需要,此次修法新增更具彈性的補助方式,未來雇主若評估職災勞工有使用輔助設施需求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經核定後雇主再依核定內容購置相關輔助設施。 此外,為利雇主儘早完成購置輔助設施,此次修法亦明定,雇主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180日內完成輔助設施購置,並檢附實際支出證明等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 另外,此次修法亦配合實務需求,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期間之起算時點,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補助基準之計算方式。 未來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若平均月薪資總額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1等級月投保薪資者,將依其實際平均月薪資總額,按規定比率核發補助,使補助計算更貼近實際薪資,亦兼顧制度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職安署強調,職業災害不僅影響勞工本人,更對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衝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是雇主依法應盡責任,也是企業照顧員工、落實社會責任的重要展現。 此次修法秉持「擴大勞工照顧、減輕雇主負擔」精神,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與申請便利性,期盼鼓勵更多事業單位積極協助職災勞工穩定復工,共同營造更安全、友善及具包容力之工作環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