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看護工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辦條件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養護機構看護工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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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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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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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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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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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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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 |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養護機構看護工 聘雇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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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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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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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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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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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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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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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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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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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求才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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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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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件製作、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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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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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外挑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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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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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五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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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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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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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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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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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辦理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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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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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入境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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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航空公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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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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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機場接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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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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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入境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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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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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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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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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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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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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衛生局核局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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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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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留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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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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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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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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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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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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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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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訂定生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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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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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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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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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巡迴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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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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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定期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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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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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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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18個/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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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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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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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期滿回程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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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航空公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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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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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辦事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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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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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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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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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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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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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工 聘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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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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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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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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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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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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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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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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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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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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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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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38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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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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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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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2,3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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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65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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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 |
667*4=2,66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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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3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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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
※114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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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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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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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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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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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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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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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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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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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養護機構依法核備 仍應支付加班費
第五個小時起延長工時
不得低於1.66倍
養護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工時,應留意勞工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仍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給付加班工資的基準,須視約定內容而定。由於各縣市對於工時的規定並不相同,以台北縣、市的原則,養護機構的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而每日總工時亦不得超過12小時為原則。
勞基法第24條中,針對延長工時工資的給付方式,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33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66倍。惟法令並未就第5個小時起的延長工時工資明文規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其後的延長工資,不得低於1.66倍。
由於今年勞動部啟動養護機構專案查察,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將針對機構看護工勞動條件,以及外籍看護工聘僱的情形進行全面查核,也喚起雇主對於養護機構工時的重視。台北縣勞工局近來發現,部份雇主誤解核備相關規定,以為與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事項後,即不需給付加班費。該局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僅就工作性質特殊者,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議定;須特別留意的是,加班費並未排除,因此就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至於給付加班費的基準,應視雙方協議的正常工時而定,如正常工時為8小時,則之後的工作時間即屬延長工時,須給付加班費。至於每日總工時上限,以台北市勞工局為例,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正常工時應視個別狀況而定,倘雇主為規避支付加班費,而與勞工約定12小時均為正常工時,將不予核准。
台北縣勞工局表示,除保全業工作性質較特殊,最高可至12小時外,養護機構正常工時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至於每日總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如因業務需求,有達到12小時的必要時,勞工局將要求每連續工作4小時,給予半小時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