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 受監護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未共同居住可)。
  3. 受監護人申請合格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共三頁。
    (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醫院與雇主/受監護人為相鄰縣市為佳)
  4. 受監護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則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5. 受監護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並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書其巴氏量表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
    (合計可申請兩名監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