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到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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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身心障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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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 3.植物人 |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 5.自閉症 |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6.染色體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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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100/9/16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移工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 ,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