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2.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3.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到府評估)

持有身心障礙項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6.染色體異常  

*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100/9/16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移工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 ,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